但也有一些学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他们承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实,但认为它们之间不是和平共处,而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和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并存和斗争。
在过渡时期,既有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也有资本主义的成分和因素。
所以,"现在还不能存在一个决定全部社会生产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过程的基本经济法则。
但是,在过渡时期由于有了居于领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已经成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法则,并且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即社会主义经济比重的增长,会日益扩大其作用范围,成为决定整个社会生产一切主要过程和一切主要方面的法则。
"苏星:《目前争论的主要分歧在哪里》,《经济研究》1955年第1期。
因此,"过渡时期发展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不断斗争并取得最后胜利的过程。
经过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复杂、尖锐和深刻的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就越来越取得有利的条件,去扩大其作用;而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的作用范围,就不断地缩小。
到了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完成的时候,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就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着支配的地位,我们的国民经济就会走上完全计划化的道路。
"许涤新:《论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在我国过渡时期的作用》,《经济研究》1955年第4期。
这场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大讨论,其实质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发展阶段的探讨。
尽管国内许多经济学家大都参与到这场讨论中来,但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尚未充分展开,再加上当时"崇苏"氛围的影响,学者们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应用斯大林的有关论述来分析中国的问题,因而突破传统理论体系的新观点并不多。
但即便如此,也有一些学者针对中国的现实国情,发表了不同于主流观点的独立见解。
曾经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性质大讨论中论证了"中国社会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王学文先生,对当时中国社会的性质就有着独到的认识。
他认为,过渡时期既然存在多种经济成分,每种经济成分就都应该有其本身的基本经济规律或"主要经济规律"。
不能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就是决定当时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切主要方面与一切主要过程的基本经济法则。
因为这将会抹杀当时中国社会的过渡性质,看不到当时现实存在的多种经济成分。
所以,"我们不能把过渡时期与社会主义建成时期--这两个不同的时期混为一谈,不能把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与社会主义建成时期的作用混为一谈。
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在过渡时期与社会主义建成时期的作用,应该正确地认识,予以足够的估计。
我们应该从发展的观点来看问题。
在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因素的成长而日益增强其力量,扩大其作用范围的。
但因为有非社会主义的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因素的存在,这些经济或因素和社会主义经济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它们生产并不能完全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所决定,所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作用的力量与范围,是受到限制的。
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非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因素逐步被改造以至最后改造完成,社会主义经济获得最后的胜利,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才能成为决定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与一切主要过程的规律,成为决定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本质与实质的规律。
只有这时,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各种规律随着非社会主义经济的消灭,才退出经济舞台,失掉作用。
"王学文:《关于我国过渡时期经济规律问题的几点意见》,《经济研究》1955年第4期。
他的观点实际上是表明,基于中国的独特国情,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多种所有制应当是同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