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亨,无咎,利貞,利有攸往。恒,常久也。为卦震剛在上,巽柔在下,震雷巽風,二物相與,巽順震動,为巽而動。二體六爻,陰陽相應。四者皆理之常,故为恒。其占为能久于其道,則亨而无咎。然又必利于守貞,則乃为得所常久之道,而利有所往也。
《彖》曰:「恒」,久也。剛上而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皆應,恒。以卦體、卦象、卦德釋卦名义。或以卦變言剛上柔下之义,曰:《恒》自《豐》來,剛上居二,柔下居初也。亦通。「恒,亨,无咎,利貞」,久于其道也。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恒固能亨,且无咎矣。然必利于正,乃为久于其道,不正則久非其道矣。天地之道,所以長久,亦以正而已矣。「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久于其道,終也,利有攸往,始也。動靜相生,迴圈之理,然必靜为主也。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時變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觀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見矣。極言恒久之道。
《象》曰:雷風,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初六,浚恒,貞凶,无攸利。初與四为正應,理之常也,然初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體而陽性,上而不下,又为二三所隔,應初之意,異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勢,又以陰居巽下,为巽之主,其性務入,故深以常理求之,浚恒之象也。占者如此,則虽貞亦凶,而无所利矣。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九二,悔亡。以陽居陰,本當有悔,以其久中,故得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位虽得正,然過剛不中,志從于上,不能久于其所,故为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辞。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進之,不知其所自來也。貞吝者,正而不恒,为可羞吝。申戒占者之辞。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九四,田无禽。以陽居陰,久非其位,故为此象。占者田无所獲,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凶。以柔中而應剛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婦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义,從婦凶也。
上六,振恒,凶。振者,動之速也。上六,居恒之極,處震之終,恒極則不常,震終則過動,又陰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則凶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