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

对称的对立面——不对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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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面的几节描述,我们已经将简单博弈的例子讨论穷尽了。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能够证明博弈最纯粹、最孤立的形式的一些性质和特征的情况。在前面的证明中,我们已经使用了很多极端、特殊的假设完成了验证,因此,我们将对一般情况进行研究。

在对一般情形的博弈进行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将之前建立的限制条件去除,即在那些相对简单的大多数博弈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合伙都能够从对手那里获得一个单位的收益;而且博弈的规则规定,所获得这一个单位的收益必须平均分配给合伙人。现在,我们考虑这种情况的博弈:凡是建立合伙关系的局中人可以获得同等数额的收益,但是博弈的规则中包含了另外一种分配方法。

为了方便我们对其进行计算,假设只在局中人1和2的合伙中采用不同的分配规则:我们设定局中人1所获得收益超过平均数e个单位,那么根据这种情况,所得到的博弈规则如下。

此种博弈中的“着”与前面所讲到的简单博弈是相同的,而且“偶合”的定义也是相同的,那么局中人1最后获得的收益为1/2+e,同样局中人2所获得收益为1/2-e,而局中人3在这个博弈赛局中则要付出一个单位的数额。假设在博弈过程中形成了其他的“偶合”情况,那么属于“偶合”的每个局中人将会获得半个单位,然而在“偶合”之外的第三个局中人将会支付一个单位。

在上述的博弈赛局中,究竟会出现何种情况呢?

首先,在此博弈中可能会出现三种不同的合伙情形,即三个可能出现的“偶合”。仅从表面来看,在这个博弈赛局中,局中人1似乎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因为当他选择与局中人2形成“偶合”时,他将比原来简单多数博弈中的收益多出e。

只是这种有利的倾向并非真实的,而是我们虚幻出来的。我们假设局中人1一定会选择与局中人2形成“偶合”,那么他能多获得的收益为e,在这种选择下,便会出现以下这些后果:局中人1与3将不会在博弈中形成“偶合”,因为局中人坚持认为自己与局中人2形成“偶合”会获得较高的收益;局中人1和2之间也不会形成“偶合”,因为在局中人看来,他与局中人3形成“偶合”能让自己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局中人2和3若想形成“偶合”将不会受到任何阻碍,因为它能够通过局中人2和3实现,而且局中人2和3在这种情况下,都不会考虑局中人和其他的特殊需求。

由此可见,除了局中人2和3形成的“偶合”之外,别的“偶合”情况难以实现,此时局中人1不仅得不到1/2+e的收益,更得不到半个单位的收益,这就意味着局中人1会在此次博弈中被排除在“偶合”关系之外,最后他将在此种博弈赛局中付出一个单位的数额。

因此,假设局中人1想要在他和局中人2所形成的“偶合”中保持他的特殊地位,那么他必须承担自己在此次博弈赛局中的收益损失。我们提供给局中人1的最佳选择是采用一定的措施,让局中人1和2所形成的“偶合”与局中人2和3所形成的“偶合”具有同等吸引力。这就意味着,局中人1若想和局中人2形成“偶合”,便需要他用巧妙的方式将额外的收益e给局中人2。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局中人1要毫无保留地将额外收益e还给局中人2。简言之,若是在这种情况下,局中人1想要在额外的收益e中留出一部分给自己,我们记作e1,即原来的额外收益e被e1所取代了。这时,我们又可以重新回到上述的论点中。其实,局中人2和3之间的“偶合”必然会形成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是这依然意味着局中人1会遭受收益损失,这种损失程度和前面所讲的完全相同。

阐述到这里,人们可以尝试对原来涉及的简单博弈进行一些其他方面的简单更改,但是需要保证每个合伙人的总数额为一个单位。比方说,我们可以考虑以下规则:假设局中人1不论是在1和2形成的“偶合”中,还是在1和3形成的“偶合”中,最终的收益总值都是1/2+e,然而局中人2在2和3形成的“偶合”中,最后获得的收益是均分的。在此种情况中,假设局中人1坚持要保留他的额外收益e或者e的一部分收益,那么最终的结果是局中人2和3都不愿与其形成“偶合”。由于局中人在赛局中一直保持这种意图,最终的结果无非是局中人2和3建立联盟“对付”他,最后他不得不付出一个单位的收益。

还有另外一种可能的情况,在博弈对局中,其中的任何两个局中人与第三个局中人形成“偶合”后,都能够获得额外的收益。比如,在局中人1和3以及2和3形成的“偶合”中,局中人1和2能够获得的收益同为1/2+e,而局中人3只能得到1/2-e的收益。但是在局中人1和2形成的“偶合”中,双方都能够获得半个单位的收益。在此种情况中,局中人1和2双方都不愿意与对方建立合作,而局中人3则成为局中人1和2争抢的合伙人。

不难想象,为了争取与局中人3建立合伙关系,局中人1和2之间必然会产生竞争,这种为了合伙人的竞争,最后的结果无外乎将额外的收益e还给了局中人3,只有这种方式才能将形成“偶合”的局中人1和2重新拉回竞争的场地,最后恢复到平衡状态。

接下来我们留给读者一些问题,即博弈的其他变形,假设博弈中的三个局中人在所有能够组成的“偶合”中,最终能够获得的报酬都不相同。但是我们对此不再继续进行上面的分析,尽管我们能够继续分析下去,还能帮助我们解决一些表面上具有说服性的反对意见,但是针对现在的问题而言,我们已经得到了其中的一般观点,将这些观点总结如下。

在博弈赛局中,一个局中人能够从对局中获得收益,一方面取决于博弈规则对合伙的规定,另一方面依赖于这个局中人与他的合伙人所建立的合伙的可能性。因为博弈的规则是绝对的、不能被破坏的,这就间接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所有参与博弈的局中人之间一定会发生“补偿”支付。简言之,其中的一个局中人一定会支付给自己的预期合伙人一个准确的数额,关于“补偿”数额的大小则取决于其他局中人在博弈过程中可能采取的措施。

通过上述的例子,我们已经对博弈中的一些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更加精确地研究博弈的内容,用更加直观的方式处理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