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面对各种博弈情况的了解,我们现在可以将其中所有的限制条件全部“抛弃”了。
我们假设T是一个零和三人博弈,我们仅通过简单的探究便能对此种博弈进行分析。
假设,博弈中有两个局中人分别为1和2,两人决定一定会彻底合作,暂时抛开局中人的分配和“补偿”的问题(后面再解决),那么此时这个博弈T就变成了零和二人博弈。在这个新形成的博弈中,便会出现一个由两个“自然人”组成的复合局中人,然而局中人变成了合伙1和2,以及局中人3。根据这种情况来看,这个博弈T属于零和二人博弈的理论范畴,在这个博弈赛局的每一局中都会有一个特定的值,假设我们用c表示博弈中的一局里合伙1和2的值。
相同地,我们还可以设定局中人1和3一定会形成合伙,然后将博弈T看成局中人2与这个合伙之间建立的零和二人博弈。此时,我们用b表示博弈中的一局里合伙1和3的值。
最后,我们也可以假设局中人2和3之间一定会彻底形成合伙,同样,我们将这个博弈T看成这个合伙与局中人1之前建立的零和二人博弈。此时,我们用a表示博弈中的一局里合伙2和3的值。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并没有假定上述的合伙情况一定会出现,对于其中设定的值a、b、c仅是通过计算而定义的。我们已经非常清楚,在零和三人博弈T中,局中人1和2或者1和3或者2和3之间建立的合伙,能够从合伙以外的局中人3或2或1那里分别得到c、b、a的收益,但是无法获得更多,由此一来便验证了前面所讲的全部结果。而且对于每一局中人之间是否会建立合伙情况的结论也能成立。
简单说,对于零和三人博弈中,每一个局中人倘若单独参加博弈对付所有剩下的局中人,那么他将获得与建立合伙的局中人相同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为每一局赛局中的每一个局中人设定一个特殊的值,同时这些值相加为零。这种情形下的博弈我们可以不考虑局中人之间建立合伙的可能性,那么这就是非本质的博弈。反之,若是存在合伙动机的博弈,即合伙在博弈中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它就是本质博弈。
上述就是非本质博弈与本质博弈的区别,在目前看来,这只适合于零和三人博弈,但是通过后面更加深入的研究后,我们将会清晰地看到这种情形的分类适用于一切博弈,同时这也是一种极端的、重要的分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