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

不同的声音:完全情报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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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一节的研究已经找到了零和三人博弈的结果,从中看到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这也为我们探究n人博弈奠定了一个基础的参照准则:通过对博弈赛局中的所有可能出现的“合伙”情况,以及他们之间存在的相互竞争的关系,然后通过这种竞争关系,对所有可能形成“合伙”的局中人之间所有的支付“补偿”给出了合理的结局方案。

现在我们应该考虑局中人的数量等于或者多于四个人的情况,只是研究这个问题面临的困难和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了三个人的博弈。在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之前,需要对我们所要研究的情况重新考虑,我们在接下来进行的分析中,主要针对赛局中可能形成的“合伙”,以及参与合伙的局中人之间的收益“补偿”。在这里,可以将零和二人博弈的理论应用其中,进而确定局中人所形成的最终“合伙”的值,而且其中形成的可能的“合伙”情况是互相对立的。但是,我们需要考虑这些情况是否像我们提到的例子一样普遍。

关于这个问题的疑惑,我们在零和三人的博弈中探讨过了,而且采用了正面论证的形式。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建立起有关n人博弈的所有理论,这将成为n人博弈的最有决定意义的正面的论证。但是,关于这个理论有一个反对的观点,即我们需要对这个反面的论点进行考虑,同时这个反面论点和那些具备完全情报的博弈紧密相关。

我们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上述提到的特殊情况的反对意见,由此一来,当我们的讨论有了一定的成果之后,并不代表着它会为我们提供一个能够解决所有博弈的新理论。由于我们在提出问题之前就称它普遍且有效,那么我们需要回答所有反对的声音,哪怕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反对意见。简单来说,当我们建立了一套自认为普遍有效的理论时,必须能够拥有承担所有的反对意见的能力。

关于那些具备完全情报的博弈我们已经了解到了它们的特点,而且是处在广阔情形下,并不完全是在我们进行正规化的形式下进行的讨论,参照这些特殊的情况,才能更加全面地了解不同形式下的博弈所具有的形式。

最初我们针对n人博弈进行讨论时,所研究的是针对任意的n,但是在进行到后面的研究中,我们只能将它归结到零和二人的博弈中。尤其是我们在论证的最后阶段,给予了文字解释,在这种论证的方法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首先,我们无法完全避开反对的观点,但是对于这种论证方式而言是值得考虑的。

其次,所使用的论证方法,并不适用于我们对于一般情况下的零和二人博弈的研究。尽管它们只适用于这些特殊的情况,但是相较于其他观点来说十分简单。

最后,相对于具有完全情报的零和二人博弈而言,它会让我们与一般的理论产生相同的结果。

或许人们会联想到,将上述的情形应用到局中人的数目大于或者等于3的情况中,其实我们仅仅对它的表面情形进行研究,很难立刻发现什么。人们一定会十分困惑,为何它只适用于博弈的局中人等于2的情况。只是在这样的程序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它未提到博弈的局中人之间所形成的合伙或者默契等问题。由此一来,假设它只适用于局中人等于3的情况,那么我们现在所进行的研究方法便十分值得怀疑。

人们或许会期望:任何具有完全情报的零和三人博弈,都满足最终的收益为零这种情况,那么就能避开我们现在对程序所进行的讨论了,这就意味着合伙成为博弈赛局的局中人的必要选择。就像那些具备完全情报的博弈,正是出于其规则的严格性,才避免了零和二人博弈中所遇到的难题,根据现阶段的情况来看,它们似乎出于自身的非本质性,才能够避免零和三人博弈中的理论难题。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若要证明这一点,可以将普遍、简单博弈的规则进行修改:假设参与博弈的局中人1、2、3,按照既定的次序进行“人的着”,同时,这些局中人都了解所有先现的着,此时对于局中人1和2、1和3、2和3的值与前面所讲到的一样(关于这个博弈的细致讨论,在此我们不做出讨论)。我们当下所要研究的是,前面所讲到的程序对于局中人的数目为3或者更多时,为何不再适用这些情形。

我们假设一个具备完全情报的博弈为T,将这个博弈的“着”记为m1,m2,……,m(v),这些“着”所对应的选择记为θ1,θ2,……θ,(v),这些因素决定了博弈赛局。假设局中人对于“着”的选择结果分别为θ1,θ2,……,θ(v-1),此时我们考虑局中人的最后一个“着”m(v)以及它所对应的选择θ(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