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名帝王雍正传

耗羡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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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理钱粮亏空中,一方面着落于赃官及其亲友,可行的另一个途径则是用耗羡银来弥补的方法。火耗之重本已是突出的社会问题,还要用作清欠,雍正就更为重视它,越发要解决它的弊端了。

火耗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差役和滥征滥派,雍正早看在眼里。雍正元年元旦,他谕地方官文告中说“今钱粮火耗,日渐加增,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民脂民膏,睃削何堪。至州县差徭,巧立名色,恣其苛派,竭小民衣食之资,供官司奴隶之用”。又说“在康熙时,有人请加火耗以补亏空,先帝未允,如今耗羡断不能加”。由此可见,雍正在考虑既要削减耗羡又要用火耗银清偿亏空的办法。

耗羡部分归公,康熙统治时期就有人提出,但是没有得到康熙的批准,未能实行。雍正元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再次提出。他奏称地方上的公事开销,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应,不如令州县官在原有耗羡银内节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库房, “以充一切公事之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耗羡本来是地方官私征私用,如康熙所说是地方官的私事,杨宗仁要他们拿出一小部分归省里,作为公用,实际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羡归公意义的建议。雍正见到他的奏折,立即加以支持,说他“所言全是,一无瑕疵,勉之”。鼓励他好好实行。

同年,山西巡抚诺敏因该省耗羡问题比较严重,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全年所得的耗羡银,通通上交布政司库,一部分用作抵补无着落的亏空,一部分给各官做养廉银。这是全面实行火耗归公的办法,雍正高兴地批准他在山西实行。雍正二年年初,河南巡抚石文焯奏称:该省共有耗羡银四十万两,给全省各官养廉银若干,各项杂用公费若干,下余十五六万两解存藩库,弥补亏空,因此办公费用都出在耗羡内了,不再议捐睃民。这便是耗羡提解的办法。雍正原本看不上石文焯,见到这个奏折,在朱批中表示赞赏“此奏才见著实,非从前泛泛浮词可比,封疆大吏,原应如此通盘合算,如何抵项,如何补苴,若干作为养廉,若干作为公用,说得通,行得去,人心既服,事亦不俣,朕自然批个是字”。在雍正支持下,山西、河南首先实行耗羡归公之举措。

雍正有推广诺敏的办法之意,于是,命九卿会议具奏。官员多不赞成,内阁作出请禁提解火耗的条奏。他们的理由是:一、耗羡是州县应得之物,上司不得提解。二、“提解火耗,定限每两若干,不能寓‘抚’字于催科”,意思是把不是正税的火耗当作正税征收,使人感到增加赋税。三、 “公取分拨,非大臣鼓励属员之道”,即督抚公开允许州县官征收耗羡,使火耗之私征合法;这是允许属员贪婪。这个奏议发出之后,山西布政使高成龄表示不能同意,缮写奏折,一一予以辩论。他说,州县官私征火耗,以补官俸不足,但其上司没有火耗,又不能枵腹办事,就接受州县官的节礼,这还是出在火耗项上,不如全省征收,给各官以养廉银。如此之后,上司也不能再勒索属员,倒免得州县官借口苛征里甲。他又说,耗羡归公,不是增加火耗,而是要比原来征收的成数还要少征,况且火耗归公,多征也不归州县,谁还滥加成数。他还说,大臣收节礼,甚至收受贿赂,才不是教育属员的办法,不如公开的分养廉银,共受皇上的恩赐。他的结论是:“耗羡非州县之己资,应听分拨于大吏;提解乃万全之善策,实非为厉于属员”。他针对当时耗羡滥征的实际情况,讲解了耗羡归公的好处。九卿所说看似有理,光明正大,既不增加百姓负担,又让州县官满意,其实是沽名钓誉,说得好听,而听任州县官吏滥收滥派,不讲官吏法规,不管百姓死活,如果遵照他们的意见,只能维持旧制弊端。高成龄反驳得很有力,但他只是站在疆吏的地位,更多地着眼于这个问题上大吏与属员的关系,对实行耗羡提解的全部意义还没有透彻的认识。

雍正对高成龄的辩词很看重,于是,把它交给总理事务王大臣及九卿翰詹科道各官讨论,并要求他们“平心静气,虚公执正,确议具奏。若有怀挟私意以及任性尚气,淆乱是非者,则于此一事,必有一二获罪之人也”。把他支持高成龄的态度表示出来了。但这件事涉及内外官员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百官的政治观点,所以,反对之人仍然很多。吏部右侍郎沈近思认为,耗羡归公使火耗与额征无异,不是善法,他说, “今日则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雍正问他:你做过县令,是否也收取火耗?沈答道是的,这是为养活妻儿。雍正说你还是为一己之私,沈回说妻儿是不能不养的,否则就绝了人伦。他的观点不外是私征有理,归公无理。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也以不便于民,表示反对。山西太原知府金汝湖时值入京引见,不同意他的上司诺敏、高成龄的主张。雍正问他是否以地方官的私心反对耗羡提解,他回奏“臣非为地方官游说也,从来财在上不如财在下,州县为亲民之官,宁使留其有余”,让他们知道廉耻才好。他的意思是多给州县官一些养廉银。山西人御史刘灿上疏也反对诺敏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诺敏感到孤立,压力很大,雍正就把刘灿调为刑部郎中,将其弟刘煜、刘题的举人革掉,免得他们在山西有碍耗羡归公的实行。

雍正看到讨论不能取得统一意见,就在雍正二年七月初六日做了实行耗羡提解政策的乾断。他发出上谕,首先批评官员见识短浅,不懂得火耗归公的重要性。

他认为, “与其州县存火耗以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雍正看得高就在这里。州县用火耗养上司,上司就不得不对他们瞻徇容隐,致使吏治不清,实行耗羡归公,就有利于吏治澄清了。

当疆吏看清雍正态度后,遂继晋、豫二省,迅速仿行起来,并在实践中解决耗羡重和养廉银等问题。

雍正对于耗羡及耗羡率,只许减少,不许增加, “倘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自从耗羡提解,各省火耗率均有所变动,有的一变再变。总的状况是耗羡率降低了,扭转了康熙统治后期地方官狂征滥派的严重情况。

耗羡归公后,雍正规定它的用途:一是给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用以清补亏欠,主要是雍正初年的事。如雍正元年,山西实收耗羡银四十三万两,用作补偿亏空二十万两,占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各官养廉十一万两,占百分之二十六,给州县作杂费用的二万一千两,通省公费七万一千两,计九万二千两,占百分之二十一,尚余二万一千两。各省弥补完毕或基本清楚,补偿的这笔费用就转用到官员的养廉上。

所谓“养廉银”,是给官员生活,办公补助费,以此不许他们贪污,廉洁奉公。耗羡在州县官私征时,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但又不是合法的征收。耗羡归公后,耗羡完全合法了,但收入不归州县官,而属省政府,这样州县官便失去一条生财之道,势必在已成正项赋税的耗羡之外再去横征暴敛。为了防止新的贪赃不法的出现,雍正决定给州县官一部分生活、办公补助费。过去州县官的上司靠他们送礼,他们失去了自行支配的耗羡银,无从馈赠,绝了督抚司道的财源也不行,于是也给他们补助费,这就形成了地方上各级官员的养廉银。

实行耗羡提解,等于绝了地方官的一条财路,朝廷又不增加薪俸,若不给他们另辟财源,他们是不可能廉洁奉公的。雍正也不要官员枵腹办公,而是要他们具有合乎他们身份的经济力量。他说,做督抚的,应该“取所当取而不伤乎廉,用所当用而不涉乎滥,固不可胶削以困民,亦不必矫激以沽誉,若一切公用犒赏之需,至于拮据窘乏,殊失封疆之体,非朕意也”。因此耗羡提解同时, “恐各官无以养廉,以致苛索于百姓,故于耗羡中酌定数目,以为日用之资”。地方官的问题解决了,京官的俸禄之低就更突出了,不予解决,地方官仍要向他们送礼。雍正顾虑及此,雍正六年(1728)下令,给吏、户、兵、刑、工五部尚书、侍郎发双俸,新增的这一份叫“恩俸”。兼管部务的大学士也得双份俸银和俸米。汉人小京官,原先每年支领俸米十二石,大多不够家属口食。雍正三年(1725),雍正令按照汉官俸银数目给米,免得花大价钱到市场购买,后又命给他们加俸银俸米。

耗羡银也用作地方上的办公费,在山西初行时就有所明确了,高成龄说提解的耗羡银除用于养廉外, “通省遇有不得已之费,即可支应”。杨宗仁提解火耗,也以用它“充一切公事之费”为目的之一。雍正批准耗羡归公,对于耗羡银的用途,概括为“将经年费用之款项,衙门事务之繁简,议定公费,派给养廉,俾公事私用,咸足取资”。即把地方政府的办公费列为重要开支。杨宗仁在湖广,开始是提取耗羡银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衙门办公经费,后来增加,改提百分之三十。山东巡抚以正税的百分之一作为地方经费,把这笔钱从耗羡银中提出, “以为公费之用”。田文镜在河南也实行这样的办法,河南每年实征钱粮银三百一十四万余两,按百分之一计算,为银三万一千多两,从耗羡银中提出这个数目的银子,按官职分给各官作办公费。如直隶州知州三百两,大州县二百四十两,中州县二百两,小州县一百八十两,巡检八十两。河南信阳州衙门,除知州有公费银二百四十两外,还有地丁、黄腊、河银、漕粮等项解费银。《清朝文献通考》关于实行提解火耗写道“有司之养廉于此酌拨,地方之公用于此动支”,由此可见,耗羡银用作地方公费的事实。

耗羡银按地丁税的一定比例征收,地丁银基本上是固定的,耗羡银因而也是固定的。官员的养廉银和衙门的办公用银,是根据该地方事务的繁简状况确定的,即依照需要确定的,一般也不再变化。这就是说,地方政府除去上交国库的钱粮,自行的收入和使用都是固定化了的,基本上保持收支平衡。

养廉银制度实行之前,地方官中的下属对上司,按规定馈送礼金,若上司身兼数任,就应奉送几份礼物,由此可见,此种陋规之弊极其严重。

雍正元年(1723),山东巡抚黄炳奏报他所主管的衙门,以前每年收规礼银十一万两,其中节礼,寿礼银六万两,丁、地规礼银一万余两,两司羡余银三万两,驿道、粮道规礼银各二千两,盐道及盐商规礼银各三千两。黄炳曾任按察使六年,收盐商规礼银三万两。巡抚一年的规礼,要比后来实行的养廉银多好几倍,按察使所受盐商规礼一项,就占到养廉银的二分之一以上。

雍正即位后,着手革除这一弊病,元年发出上谕,禁止钦差接受地方官馈赠,督抚也不得以此向州县摊派。随着耗羡提解的广泛实行,陋规渐渐地被取缔了。这方面,河南巡抚做的比较突出。石文焯在计议耗羡归公时,考虑到若规礼不除,州县官还会在耗羡外再行加派,以奉献上司,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就将巡抚衙门“所有司道规例,府州县节礼,及通省上下各衙门一切节寿规礼,尽行革除”。田文镜继任后,更能以身作则,不收规礼:“家人吏役约束颇严,门包小费一概谢绝”。河南有一些特产,如开封府的绫、绵、绸、手帕、西瓜,归德府的木瓜、牡丹、永枣、岗榴,怀庆的地黄、山药、竹器,汝南府的光鸭、固鹅、西绢,平原州县的麦豆,水田州县的大米,附山州县的木炭、兽皮、野鸡、鹿、兔等类,上司强令该地方官交纳,成为土例。而田文镜一概不收,严行禁止地方官交送。

有些官员对陈规陋习不忍放弃,一经举扳,雍正就严加处理。雍正五年(1727),巡察御史博济到江南,勒索驿站规礼,江南总督范时绎即行参奏,雍正将博济革职,交当地大员严审具奏。山东蒲台知县朱成元在任多年,一直给巡抚、布按两司各官送礼,并有册簿进行登记。雍正六年(1728)被人揭发,雍正命河东总督田文镜、署山东巡抚岳潜对朱成元及受礼的前巡抚黄炳及博尔多、余甸等人进行审讯。当时山东的规礼仍很严重,州县官进谒上司一次,巡抚衙门索门包十六两,布政使、按察使两使八两,粮道十二两,驿道和巡道各五两,本府州十六两,同知、通判三四两。解地丁钱粮,则有鞘费、部费、敲平、饭食、验色、红簿、挂牌、草簿、寄鞘、劈鞘、大门、二门、内栅、外栅、巡风、付子、实收、投批、投文、茶房等名色。这样每解银一千两,共约需三十两的杂费银。田文镜深知“欲禁州县之加耗加派,必先禁上司,欲禁上司,必先革陋规”,就采取严行整饬的态度。雍正对此很满意,命他好好实行。雍正又通令全国,严禁授受规礼:“倘有再私受规礼者,将该员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

在遏制地方陋规的同时,雍正加强对中央官员的约束。原来地方官向户部交纳钱粮,每一千两税银,加送余平银二十五两,饭银七两。雍正于即位之初,下令减去余平的十分之一。耗羡提解实行后,总理户部三库事务的允祥建议取消收纳钱粮时的加平银和加色银,不许地方解送官员短交或以潮银抵充足色纹银,不许库官通同作弊,侵蚀私分,得到雍正的批准。雍正八年(1730),雍正明确规定,平余银、饭银均减半收纳。其他衙门也有部费,如题奏事件,不给部费,就不能了结,甚至新设立的会考府,本是清理钱粮的,也有地方大吏用比部费加倍的银钱进行打点,雍正于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谕告各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严加禁止。

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本来就意味着取消陋规,但是官僚总不想放弃这项财源,力图维持它,所以反对陋规的斗争便于此时开始了。

雍正实行耗羡提解,使原先被侵蚀的税赋,用本来为地方官私有的耗羡加以补偿;确定养廉银制度,希图防止以后再发生侵吞,保证国课不致短缺;控制火耗率,禁止地方官恣意加派,也保障百姓完纳正税。所以这项制度的精神是为保证清朝政府的赋税收入,做到国库充盈。

耗羡归公、清查亏空、养廉银三事同时进行,它使恣意加派、授受规礼、贪婪勒索败坏吏治的恶劣风习有所改变。

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使地方政府的正税和附加税都制度化了,支出按预计的进行,是朝廷在财政管理上的进步。

耗羡提解后的耗羡量,大多数地区比州县私征时减少了,这对百姓自然有好处。乾隆初年内阁学士钱陈群说: “初定耗羡,视从前听州县自征之数有减无增。奉行以来,吏治肃清,民亦安业”。这样说不免有溢美之词,然亦反映耗羡归公确实有益于民生。

上述种种说明,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表面上肯定了封建政府的加派,实质上有益于整顿吏治,相对减轻人民的负担,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