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件事情明明是上级耽误了或处理不当,可在追究责任时,上级却指责你没有及时汇报,或汇报不准确。例如,在某机关中就出现过这样的事。部里下达了一个关于质量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省、地区的有关部门届时提供必要的材料,准备汇报,并安排必要的检查。某市轻工局收到这份通知后,照旧是先经过局办公室主任的手,再送交有关局长处理。这位局办公室主任看到这事比较急,当天便把通知送往主管的某局长办公室。当时,这位局长正在接电话,看见主任进来后,只是用眼睛示意一下,让他把通知放在桌上就行了。于是,主任照办了。然而,就在检查小组即将到来的前一天,部里来电话告知到达日期,请安排住宿时,这位主管局长才记起此事。他气冲冲地把办公室主任叫来,一顿呵斥,批评他耽误了事。在这种情况下,这位主任深知自己并没有耽误事,真正耽误事情的正是这位主管局长自己,可他并没有反驳,而是老老实实地背起了黑锅。事过之后,他又立即到局长办公室找出那份通知,连夜加班、打电话、催数字,很快地把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这样,局长也愈发看重这位忍辱负重的好主任了。
为什么主任明明知道这件事不是他的责任,而又闷着头承担这个罪名呢?因为这位主任知道,必要的时候为上级“背黑锅”,尽管眼下自己会受到一点损失,挨几句批评,但到头来,自己仍然会有相当大的好处。
那么,是不是在领导错怪了自己之后,都不要去申辩呢?当然不能简单地下这样的结沦。如果我们仔细地分析上述例子,便可以发现,局长之所以如此责怪主任,主任之所以不能申辩,是因为事关局长自己本身。假如事情不是这样,那就另当别论了。别人一时有难,伸出你的援助之手拉他一把,确实是应该的。但要把这样做的后果想清楚,不能什么事都无条件地承担,不管他是什么人。
一家公司出了一桩严重的安全事故,上级部门要来追查责任。负责人对下边的人恳求说: “你们就说那天我有事正好不在,是你们自作主张,只要我免予处分,我自有办法保护你们。”
有几个下属竟然同意了。他们中间,各有各的想法。有的认为,头儿对我不错,关键时刻不能出卖他。有的则想,这是大伙的事,也不能叫头儿一个人承担,他倒了,我们也没个好,不如先保下他再说。还有人认为,头儿要我们保他,不保也不行,保就保吧。
其实,这种替上司“背黑锅”的行为是十分危险的。
一般而言,有关工作的指示和命令,是由上级发出的,下属只是执行而已。照理说,责任是在上级。
希望通过帮助上级逃避责任来解救自己,是十分幼稚的想法。责任是大家共同承担的,好比多人抬一块大石头,一个人扔掉了,另一个肩膀上只会重点而不可能轻点,这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大家共同来承担责任,每个人所得到的才是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事情有大小,责任也有轻重。有的老实人习惯于替上级“背黑锅”,但黑锅也有大有小,大的黑锅你去背会把自己压垮。
不要以为替上级“背黑锅”将来总会有些好处。“好处”应该是光明正大争取来的,用“背黑锅”的办法去换,既不光彩,也未必合算。或许,上级能给予你的好处,比起你“背黑锅”所受的损害来,只有百分之一。
所以,如果有人来求你,让你替他分担责任时,你一定要搞清这种责任的性质,不可随便答应,以防后患。
当然,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请求、帮忙的事儿像这么严重的毕竟不多,大多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事情无论大小,都应小心对待。为人处世,老实人首先要懂得自我保护,使自己的利益、名誉等不受损害。以下几种情况必须积极为自己辩解开脱,千万不可轻易“背黑锅”。
第一,一些恶性事故,某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事故,应该据理为自己申辩。这里已经不存在情面和技巧的问题。如果你仍然为顾全上级的面子而把苦果往自己肚子里吞,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第二,在涉及到触犯国家法律的事情时,也应该毫不客气地、实事求是地进行有力的申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还要为上级或某人掩饰,就只能是害了自己。而且,在法律面前,谁都不能徇情保护你,也不要寄希望于那些虚假的承诺。
第三,如果是某些其他人为了推卸责任而往你身上栽赃,或者是有人对你有意见而故意向上级打小报告,陷害你,那么,你完全可以进行申辩,以有力的事实向上级证明你的能力和忠于职守,并揭露那些心术不正的人的种种诡计。否则,你只能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