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克认为,西方哲学中“天”与“人”的关系既是“逻辑的”,又是“类比的”。所谓逻辑的,是指人类行为结构是由宇宙结构决定的;所谓“类比的”,是指“神造人”,因而人具有神性。与之近似,在中国哲学的宇宙观中,“天”和“人”的关系也属“逻辑”和“类比”的关系,因为宇宙之“道”(天道)是通过不同形式或在不同层次上表现出来的,并总归为一个“道”(逻辑的);而人“道”则与它既类似又不似。类似是因为人的“道”在理想状态下同样也是自发的、不偏不倚的,不似则是因为人之“道”具有意图性,比如人为地将宇宙表征为时间、空间和质量(类比的)。因此,“无论是‘似’还是‘不似’,王夫之认为人类存在的属性都是对‘气’的逻辑表达;虽然‘阴阳’序列没有意图,但没有人会认为‘人类有可能并不存在’,或者认为人类的高级智慧是偶然而生的”[77]。布莱克认为,“天”与“人”之间这种“似”与“不似”,明显地反映在王夫之的诗学思想中。
布莱克进而叙述道,中国古代文学思想中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主宰了宋代的思想,在“物”中所表现出来的“理想原则”(即“理”)被视为先决条件,万物从中产生但都无法与这些标准完全一致,或多或少会背离它。这当然是柏拉图式的模型论,将永恒的、完美的理式与不完美的暂时存在(incarnation,指对“理式”或“理念”的现实体现,即与“idea”或“form”相对的“形式”)相对立。第二种是王夫之所秉承的将“理”和现实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观念,科勒律治所说的“生命如是,它就是形式”与王夫之的思想并无二致。王夫之认为,事物理想的“形式、范式或原则”不是那些永恒不变的标准,而是在具体现实中产生的“生命”。[78]如果把这两种对立的观点用于人事,则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种是对“不稳定的”人性因素(如欲望和情感)几乎不予关注;第二种是对人的情感持相当宽容的态度,既然情感是人的生命中如此明显的真实形式,否认它们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故而不可离开人的欲望寻求“理”或者“适当的”人性。[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