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表履职当中需要处理好的几组关系
根据代表履职的经验和实际履职中的问题,我觉得有几个方面的关系在代表履职中应该很好地处理。
(一)关于正确处理代表职务和非代表职务的关系
这个问题在第一部分已经涉及,不多说了。核心问题是树立代表职务优先的观念和意识;当需要履行代表职务的时候,代表职务就应该成为你的第一职务。况且这种时候并不多,一般代表按照要求会上会下加起来,其每年的履职时间也就20天左右。
(二)关于大会期间履职和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会下履职是会上履职的基础,会上履职是会下履职的实现。许多代表的体会是,要想在会议期间建言献策有所作为,就必须在闭会期间下功夫、做文章。学习法律法规,了解社会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多方征询意见,进行分析归纳,发现发掘问题,然后加工整理成议案建议或者发言提纲,以便在会上建言献策。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会下的履职,就没有会上的履职,更不用说出点彩了。在这方面,中国人有许多经验可以借用。比如,画画的讲“胸有成竹”,这需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观察与练习上才能做到。比如,写诗的讲“功夫在诗外”,也是讲诗人平常观察体验、推敲琢磨的功夫下足了,自然就下笔如有神了。比如,唱戏的讲“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也是讲没有台下天长日久的功夫,就不可能在台上出彩。再比如,中国有个成语叫“厚积薄发”,是讲你只有有了比较深厚的积累,才有可能以此为基础生发出一点灿烂或精彩来,才能有点作为。对于代表履职来讲,会下履职就是“厚积”的过程,只有会下厚厚的积累,才有可能在会上履职时发出点精彩来;没有会下的厚积,就没有会上的薄发,更不用说你想发挥得出色些了。这些经验,都是我们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把它们用在代表履职上,可以说就是“会上欲精彩,功夫在会外”。这个会外,既包括会前,也包括会后。这是许多代表履职的切身体会和真实经验。
(三)关于勇于履职和善于履职的关系
为了叙述方便,我把履职这个概念转换成建言献策来说。这里讲的建言献策包括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等。这也是代表履职的主要方式。
能不能做到勇于建言献策,属于代表有没有履职意识或者说履职意识强不强的问题;能不能做到善于建言献策,属于代表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问题或者说履职能力或水平高低的问题。作为代表,首先是要有较强的代表履职意识,敢于或勇于建言献策;同时还应该不断提高自己
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逐步走向善于建言献策,把话说到点上,把意见提到啃节上。
这里我们重点说说后者,就是代表如何在敢于建言献策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善于建言献策的问题。根据许多代表的切身体会,所谓善于建言献策,我觉得有这样循序渐进的几个层次。
一是建言献策要有针对性。针对性是讲你的审议发言、你提出的议案建议,是言之有物的,不是大话空话套话;而且是针对着特定的问题的,不是笼而统之的泛泛而言。就像北京市人大这几年在立法方面强调的“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一样,代表建言献策也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具体问题建言献策,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18号文件讲到,人大履职要坚持问题导向,即针对问题行使职权,包括开展监督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以履职来推动问题的解决。作为人大代表的履职,也应该如此,提出批评意见,进行建言献策,也应该针对特定问题进行,切忌空泛而没有目标。
二是建言献策要有建设性。我不否认,代表发言讲话提建议,可以有批评性的内容,而且在我们通常简称为“建议”的文本中,其全称就是包括了“批评、意见”的。但是,我觉得,我们主要应该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你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怎么解决,这也就是我说的意见或建议的建设性了。其实,即使是批评的意见,在你批评完之后,也应该紧跟着提出你的建设性方案,因为批评本身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目的;而要解决问题就需要有建设性方案。而且,退一步说,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也比较易于让人接受,对实现你的目的更有帮助。
三是建言献策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是指你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是有关方面能够运作、实行的,至少是经过努力可以进入操作程序的。如果你提出的建议,尽管从原则上说有一定的建设性,但是具体方案不好操作、不能操作,甚至是不可操作,那你的主观愿望再好,也只能束之高阁了。所谓可操作性,说到底就是你提出的这个方案于情、于理、于法、于制,于主客观条件,都可以进入操作程序,或者是经过一定努力可以进入操作程序。当然,这是理想化的可操作性,不能用这个标准去要求代表,但是至少这些东西给我们树立了应该努力的目标或方向,让我们能够朝着这个目标或方向使劲。
应该说,在这里我们对代表建言献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作为被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国家机关,显然不能对代表提出建议这么挑剔,更不能说我之所以不办是因为你提的建议水平不高,我之所以办不好是因为你提得不好,那是不对
的。但是,我们这里不是站在国家机关的角度讲的,而是站在代表自己履职的角度讲的,是为了提高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质量和水平而讲的。从这个角度来对代表提出履职应该不断进步的要求,那就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事情了。当然,现在国家机关存在着一种对代表建议“重答复、轻办理”的现象,而且比较普遍。18号文件也指出了这个问题。平心而论,建议工作做得如何,与三个方面的因素有关系,一是建议提出得如何,二是建议办理得如何,三是建议督办得如何。从代表的角度看,首先是要提高自己提出建议的质量和水平,而后才好讲其他因素。我觉得提高建议质量,这是代表应该有所作为、也可以有所作为的一个环节。我们作为代表应该有这个自觉。
(四)关于发挥职业行业优势和超越职业行业的局限的关系
这对关系有两个方面。简单说,就是一方面要发挥职业行业优势,另一方面要超越职业行业局限。
首先,在自己职业、行业范围里发表意见、建言献策,无疑是有优势的,应该首先考虑发挥这种优势,并且充分利用这种优势。许多代表在自己的履职中,无论是审议发言,还是提出议案建议,都把与自己职业行业相关的问题放在主要的、突出的地位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顺理成章的;因为自己熟悉,既知道这方面的问题所在,也知道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出路所在。这是许多代表成功履职的经验所证明了的,而且也为自己所在的行业发展和群众利益等做出了贡献。
其次,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你又不能把自己的履职仅仅局限在自己熟悉的职业行业领域里,除了这个范围里的事一概不说不管、不闻不问,也是不对的。应该在必要时跳出这个范围、超越这个局限,在人民需要你履职的地方尽可能地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比如,审议财政预算决算,审议城市发展规划,审议政府年度计划,审议法院检察院报告,就很难跟大多数代表的职业行业挂上钩,但你作为代表,面对这些问题,你总不能老是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这就给我们的代表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你的职业行业范围里你有优势,但离开了这个范围你就可能失去了优势,变成了劣势或者说产生了局限。这也就给我们的代表提出了一个任务,那就是还得在发挥自己的职业行业优势的同时,跳出这个局限、超越这个局限,把自己的知识、眼界、发言权向更大更广的范围扩展,争取当一个能够在比较大的领域里履职的代表。
总之,这个要求,就是既要当好职业行业范围里的业内代表,又要争取当好具有更宽领域的、能够比较全面进行履职的全职代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