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十五讲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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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原则

其一,法定性原则。决定权的行使必须把握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法定性原则。我理解,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坚持法定性原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决定权。就是说你要决定的事情必须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之内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去做决定。二是属于上述范围内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的事情,也必须由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决定权,而不能不经过人大常委会而由国家执行机关来作出决定。就是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决定权还必须行使,而不能不作为。现在的问题,更多的不在于前者,而在于后者。常常是应该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事情,政府自己越俎代庖,把人大常委会放在一边;或者由党委做出决定直接交政府去执行了,也同样没有人大常委会的事儿。这些都是不对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二,根本性原则。所谓重大事项,一般说来应该是涉及根本性宏观战略问题,包括总体性的中长期规划,也包括法律规定的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单项中长期规划。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对于有些虽然属于局部性的问题,但它是事关全局的局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部,也应该属于此列。这个根本性原则是与重大事项相对应的,是重大事项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许多地方人大常

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如果包含有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一般要用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这样三个概念来界说,尽管三词排列顺序不一致,但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那就是所谓重大事项一定是带有宏观战略性的问题,它在空间上表现为全局(覆盖全面),在时间上表现为长远(跨度较长),在性质上表现为根本(非枝节性)。我们这里只用“根本性”这样一个概念来表达这个原则。当然,更多的法规或文章说到这个原则的时候,使用了“全局性”这个说法,而不是用的“根本性”。我觉得,如果从这三个词中选择一个来作为它们的代表的话,恐怕还是根本性更好一些。因为全局常常与一域对应来指称空间广泛,长远常常与暂时对应来指称时间悠久,一般情况下它们并不互相涵盖,而根本性则可以涵盖它们两者。所以,我选用根本性这个概念来代表它们三者。

其三,群众性原则。所谓群众性原则,也可以叫做人民性原则,包括这样两层意思:一是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事情,尤其是直接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重要地位优先予以考虑。因为这可以使决定内容具有比较扎实的群众基础,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二是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即使对那些并非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也应该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使该项重大决定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支持,获得较大范围的群众认可。我觉得,这两条就是群众性原则在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应用。这个群众性原则也就

是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需要坚持的群众路线。

其四,可行性原则。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还应该坚持可行性原则,也就是说决定的内容应该是决定指向的实施主体不但应该作为,而且也是可以作为的。就是说,如果人大常委会决定政府应该做一件什么事情,那么这个事情本身既是政府应该做的,也是政府可以做到的,至少是经过努力可以做到的。如果你决定的这个所谓重大事情,本身就不存在进行操作的客观基础,那么你怎么决定都不可能得到落实。那样的决定只能使得人大常委会闹自己的笑话。所以,在确定重大事项议题时,必须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当然,我们这里不是鼓励实施主体本来可以做到而硬说做不到,而是说决定要以可行性为基础,免得落空。

其五,实效性原则。实效性原则是讲这个决定既然是事关重大,那就应该产生比较重要的实际效益,而不能在所做决定的方面或领域,没有产生任何效益,或者效益微乎其微,与社会期盼相距甚远。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该对决定实施之后的效果进行预评估,预期效果比较好才可以进入决定程序。当然,如果决定本身是正确的,那么,能否使决定在实施中产生比较大的效果,一方面有赖于实施主体的积极努力,一方面也有赖于人大常委会对实施的有力监督。就是说,决定能否产生实效,有三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一是决定本身的科学正确;二是决定之后实施主体的贯彻落实;三是决定之后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