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十五讲

第7讲 关于人大代表工作的几个问题_三、代表履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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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履职服务工作

(一)代表履职服务工作的意义

代表履职服务是代表工作的核心内容,也可以说是代表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代表工作就是代表履职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我们的代表制度是兼职代表制度,即代表基本上是兼职的,公民依法当选代表之后,他仍然要从事自己以前的职业或叫本职工作,而且只能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好。这样一种代表兼职制度,当然有其特点和优势,即永远处于群众当中,不容易脱离自己所联系的那一部分群众。但是,这样一种代表兼职制度,也给代表履职带来某些不利因素,那就是在履职时间和履职精力上给代表带来一定的困难,而且我们的代表也没有专门协助履职的助手。这样一种情形,就需要我们人大机关为代表履职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这种情况,也就赋予我们的代表工作另一方面的重要意义,那就是代表履职服务工作可以帮助代表节约履职时间,克服履职困难,提高代表履职效率等。显然,这对于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提高代表履职意识、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具有很大的作用。

(二)代表履职服务工作的内容

一般来说,按照代表履职的时间段,可以把代表履职服务工作区分为大会期间的服务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服务工作两大类。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服务工作,包括会前发放会议通知、印制会议证件、组织会前活动等,包括会上安排代表食宿、保证代表交通、提供会议设施、记录代表发言、编写会议简报、方便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以及对一些有特殊需求的代表提供生活照顾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服务,既包括服务代表集体履职也包括服务代表个人履职。为代表集体履职服务的工作,比如,制定代表活动计划、提供代表履职信息、搭建代表活动平台、组织代表参加活动、为代表履职提供各种方便等。为代表个人履职服务的工作,比如,代表提出视察或调研意向后,帮助代表与有关方面进行联系沟通,做出适当安排;比如,接受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转交有关方面办理、进行督办,并向代表反馈相关信息等;比如,帮助代表安排走访选区选民,协助代表接待选民群众,向有关方面反映代表口头提出的意见建议;比如,组织安排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进行述职,开展述职评议等。当然,代表履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我们不可能一一列举。但我们可以概括地说,举凡代表履职所需要服务的一切工作,都应该列入代表履职服务工作的范围之内,都是我们代表履职服务工作者责无旁贷的分内之事。

(三)代表履职服务工作的要求

在代表履职服务工作方面,有些要求是我们代表工作者应该注意的。一是代表履职服务工作人员对代表要尊重热爱。在代表工作中,我们要把对人大制度的敬畏之心转化为对人大代表的尊重热爱之情。这样工作起来才能有心劲儿,有干劲儿。二是代表履职服务工作要细致周到。代表履职服务工作与其他服务工作一样,是一件非常细致的活儿,不能粗心大意、丢三落四、马马虎虎,从而给代表履职带来不利影响。比如,某代表托付代表工作人员一件事儿,需

要你想着到时提醒他,结果你给忘了,这就有可能耽误这位代表的正常履职。在代表履职过程中需要我们进行服务的方方面面,我们都应该事先考虑周到,争取算无遗漏;一旦发现纰漏,应该马上进行弥补;还应该有针对某些特殊情况的预案。三是代表履职服务工作要有热情和耐心。作为代表工作人员,我们就是代表履职的服务员、勤务兵,服务的时候一定要满腔热情,不能冷淡,不能怕麻烦,代表到了你那里,应该有宾至如归的感觉,你那里就是代表之家。当然,也许有人说,这都是小事。的确事情不大,但我们得把代表的小事当成大事来办。我们应该树立一种意识,就是代表服务无小事。因为我们就是干这个工作的。

(四)代表履职服务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代表履职服务工作相关联,有几个问题是我们在做好履职服务工作中应该注意的。

1.关于在为代表履职服务中实行共性服务和个性服务相结合的问题

在为代表履职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既要为全体代表履职提供公共服务,也要为不同代表提供某些个性化服务的问题。所谓公共服务,就是为所有代表提供的共性服务项目,包括提供统一的代表会议或代表活动通知、代表证件标识、政务信息通报、代表应阅文件,也包括必要的交通、场所、食宿服务等。所谓个性服务,主要是指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履职时,需要针对每位代表的专业素养、时间分配、兴趣偏好等的不同,而对其参与的代表履职活动进行不同的安排。这样做的目的是从每位代表的实际出发,尽可能考虑到代表之间的差异,使得他们履职更有时间保证、更能发挥优势、更有兴趣参与的一种代表履职服务方式。根据某些地方的经验,这样做的效果是比较好的,特别是提高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实效性。我原来工作过的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曾经总结他们的做法和体会,我觉得很不错。这就有一个我们在代表履职服务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那就是要把公共服务和个性服务很好地结合起来,除了做好各种公共服务之外,还要在能够采取个性化服务的场合,尽可能地采用个性化服务。我们现在提倡精准化服务,其中的含义之一就应该是个性化服务。其实,即使在大会期间这个以公共服务为主的场合,也需要某些个性化服务进行补充,比如对穆斯林代表的餐饮服务,对某些残疾代表的特殊服务,就是属于这个范畴的。

2.关于服务代表履职和规范代表履职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我们要千方百计地做好代表履职服务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还要依法规范代表履职行为。所谓依法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要依法规范,而不是离开法律的规定,向代表提出法律以外的约束性要求,也即不能任意规范。法律对代表履职有约束的,我们应该适时地提醒代表;法律没有约束规定的,我们也不要多此一举。二是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履行自己的职务,比如应该怎样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应该怎样参加审议和进行表决,应该怎样提出议案和建议等,依照法律规定该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能任意作为。如果发生代表忘记这些约束的情况,我们也需要适时地提

醒代表。三是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为的就不要去作为,比如,代表履职不能与自己的个人职业行为混同起来,借代表履职之机行方便职业行为之便;比如,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比如,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比如,代表在视察、调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也不能由代表个人进行处理;比如,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等。如果我们在为代表履职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此类不够规范的现象,应当提醒代表,并向代表介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代表履职当中,还有一个依法回避问题。主要是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包括不能参加与亲属有关联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这也是我们代表工作者应该注意的。

3.关于代表集体履职和个人履职的关系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履职可以是集体履职,而且集体履职的场合占代表履职的大多数,出席会议进行审议、投票表决等都属于这一类,而且闭会期间参加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团、代表小组等组织的代表活动,也属于这一类。但是,我们也不否认,代表也的确需要进行个人履职,比如个人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并反映群众要求提出建议,比如个人帮助群众解决某些法律许可而又力所能及的事情,比如个人经由人大联系进行调查视察撰写调研报告等,都属于个人履职的范围。而且,这一方面也是不可缺少的甚至是集体履职无法代替的。对于这些履职行为,我们都应该支持、鼓励,并进行服务。但是,在这两种履职方式之间,也还是有差别的。作为代表除了必须的个人履职之外,提倡尽可能地把个人履职与集体履职结合起来,把个人有限的精力投入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既定的重要履职任务中来。这样,代表的一次具体履职行为,就既为代表个人履职积累了分数,也为常委会集体履职贡献了力量,是一件事半功倍两全其美的好事。我们代表工作者应该对代表履职朝这个方向进行引导。

4.关于向代表学习与教育提高代表素质的关系问题

在为代表履职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会与代表有许多接触。我们的代表有的是某一行业的先进人物,有的是某一领域事业有成的功臣模范,有的是资历深厚的专家学者,而且许多代表为我们素所景仰,我们当然应该向他们学习,这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我们为他们履职服务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向他们学习的过程。但是,我们代表工作者还有一个责任,那就是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组织代表学习,对他们进行宪法法律人大制度履职规范的培训,并通过这种不断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前一方面的任务固然重要,这后一方面的任务也不可轻视,同样是我们的重要职责。我们不能因为许多方面要向代表学习,而忽视了还担负着进一步教育提高代表的责任。我们需要明白,不是我们自己要去教育提高代表,而是我们承担着代表人民、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个集体来做这件事情的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