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大改造
1953年,伴随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也迈开了步伐。
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中共中央于1951年9月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针对当时老解放区农村互助组织发生涣散,不少中农向往单干,也有许多干部、贫农抱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盼着早日实现大家生活“一拉齐”等情况,决议草案提出:要重视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发扬起来的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两种生产积极性;批评了农业互助合作问题上存在的消极态度和急躁态度这两种错误倾向,要求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引导个体农民沿着互助合作的道路前进。这个决议草案经过一年多的试行,于1953年2月由中共中央作为正式决议下达。
由于工业建设的全面铺开,从1952年下半年起,全国粮食购销开始呈现出紧张形势。1953年,粮食紧张情况有增无减,哄抬物价的风潮随时可能发生。面对这种严峻情况,1953年10月,中共中央紧急作出一项重大决策:在农村实行粮食征购,在城市实行粮食配给,严格管制粮食私商(简称“统购统销”)。具体政策为: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11月,政务院下达《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很快缓解了粮食供求紧张的矛盾,但不能根本改变农业生产落后于工业发展的状况。中央认为,解决粮食紧张的根本出路在于依靠农业合作化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进行技术改革。此外,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国家要同上亿户农民直接打交道,核定各户余粮,动员各户交售,工作非常繁难。这也要求“把太多的小辫子梳成较少的大辫子”,把农民进一步组织到合作社里来。
为进一步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1953年12月中央又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从克服农业同工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出发,把逐步实行农业合作化作为农村工作中最根本的任务,提出初级社是引导农民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的适当形式,要求把发展初级社作为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执行这个决议,1954年农业互助合作工作获得很大发展。1954年底,全国互助组增加到近1000万个,初级社增加到48万个,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户增加到70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0.3%。在这里,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小私有基础上,因实行生产互助而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初级社是生产资料部分公有,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其特点是土地入股,实行按劳动力分配和一定比例的土地分红,比较适合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的状况,较容易为贫农、中农两部分农民群众所接受。高级社则是生产资料完全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这种高级形式的合作社,当时仅在个别地方进行试点工作,尚不宜推广。
到1955年春,全国初级社迅速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过猛,一些地方出现侵害农民主要是中农利益的偏向,造成农村关系的紧张。为此,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等一系列指示,强调农村工作的一切措施,都必须围绕发展生产这一环节,必须从小农经济的现状出发,在粮食方面采取“定产、定购、定销”措施,安定农民的生产情绪;在扩展合作社方面,实行“停、缩、发”方针,一般停止发展,适当收缩,全力巩固农业合作社。经过整顿,全国共收缩了2万个社,巩固下来的65万个社,当年夏收有80%增产,开始转入健康发展轨道。
粮食统购统销以后,跟着实行油料的统购和食油的统销,1954年又实行棉花的统购和棉布的统购统销。统购统销政策与农业互助合作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实际上使国家掌握了私营工商业的原料供给和销售市场,从而直接推动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
1953年6月,中央确定经过国家资本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方针。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一是国家委托私营工厂加工订货,对其产品统购包销,工业资本家获取一定的工缴费,企业利润实行“四马分肥”(即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部分),企业虽然仍由资本家管理,但基本上是为国计民生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二是国家委托私营商店经销和代销商品,商业资本家获取合理的批零差价和代销费。这些形式属于国家同资本家在企业外部的合作,并不触及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是公私合营,即国家通过注入资金和委派干部,使社会主义成分同资本主义成分在企业内部合作,企业由私有变为公私共有,公方代表和工人群众结合在一起掌握企业的领导权,资本家失去原有的支配地位,生产关系发生重要变化,便于劳资矛盾、公私矛盾朝着有利于劳方和公方的方向解决,有利于改进生产,纳入国家计划。
在1953年底以前,以加工订货、经销代销为主的初级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在私营工商业中已有较大发展。随着粮棉油统购统销制度的实行,从1954年起,国家转入重点发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由国家资本主义的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发展,事实上也就是逐步改造其生产关系,使企业逐步走向社会主义的过程。1954年到1955年,扩展公私合营的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公私合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1954年12月,中央提出统筹兼顾、归口安排、按行业改造的方针。1955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一部分行业先后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
1955年夏季以后,围绕农业合作化速度问题,中央领导层发生了一场
严重的争论。在此之前,整个社会主义改造总的来说是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前进的,争论之后,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猛烈地加快了。
根据局部农村整社后的形势,中央农村工作部提出农业合作社到1956年春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得到中央政治局批准。但1955年6月毛泽东从南方视察回到北京后,对农业合作化发展作出了新的观察和判断,主张修改计划,发展到130万个。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认为不妥,力主合作社要稳步发展。他提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进度相适应,发展不宜过快;群众觉悟水平和干部领导能力需要逐步提高,要求不能过急;目前合作化发展已经很快,存在的问题很多,应该着重做好巩固工作,为下一步的发展打好基础。后来的实践表明,邓子恢的意见是正确的,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但在当时,毛泽东认为邓子恢的思想右了,是对合作化不积极。
7月31日至8月1日,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在北京举行,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报告严厉批评了邓子恢和他领导的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所谓“右的错误”,认为“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就要到来”,而我们的某些同志却落后于群众,“象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对合作化运动有“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这是“错误的方针”。报告强调农村中“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为此,必须实行“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这次会议定下了加快农业合作化步伐的基调,助长了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的急躁冒进情绪,成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的一个转折点。
同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在北京举行。全会根据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讨论和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决议》把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错误”性质进一步升级,确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并对不同地区规定了合作化的进度,绝大部分地区都规定了很高的指标。六中全会结束后,各地再次修订加快合作化步伐的规划,使合作化运动形成异常迅猛的发展浪潮。到12月下旬,全国已有60%以上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这时,毛泽东主持编选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一书出版。他为这本书写了序言和104条按语,主导思想是“批右”,不仅对合作化运动中的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给予更尖锐的批评,而且认为在其他许多方面的工作中也有“右倾保守思想”在“作怪”。由于激烈批判“右倾”所形成的政治压力,以及一再提出超前的发展计划,农业合作化运动像海啸一般席卷中国大地。
1956年1月,入社农户由上年6月占全国总农户的14.2%,猛增到80.3%,基本上实现了初级社化。6月,毛泽东以国家主席名义公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刚刚建立的初级社随之向高级社转变,各地并社升级的浪潮愈发不可遏制,许多单干农民直接参加高级社,被喻为“一步登天”。到1956年底,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已达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入高级社的农户占87.8%。在短短几个月的群众运动**中,骤然完成由半社会主义合作社到全社会主义合作社的转变,全国基本上实现了高级社化。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浪潮也很快席卷全国。1956年1月底,全国五十多个大中城市相继宣布实现全市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当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99%,私营商业户数的82.2%,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轨道。原定用三个五年计划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计划一再提前,结果在1956年内就实现了。
手工业的合作化,在总路线提出以后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组织形式是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步骤是从供销入手,由小到大,由低到高,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生产改造。农业合作化的猛烈发展,也影响了手工业的合作化速度。1955年底中央提出要求:在两年内基本完成手工业合作化。实际上,到1956年底,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人员已占全体手工业人员的91.7%。
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急于求成,1955年夏季以后的社会主义改造出现了要求过急,改变过快,工作过于粗糙,组织形式过于单一等偏差。中央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提出“大部不变、小部调整”的方针,要求纠正公私合营的面过宽、合并改组过多;手工业盲目集中生产、统一经营;农业合作社并社升级过快、入社的生产资料作价不合理等缺点,使改造**中的紊乱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改造后期出现的这些问题,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看,主要是在巨大胜利面前不像过去那样谨慎、那样注重客观现实的条件,党内普遍存在尽快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提早进入社会主义的思想倾向。尽管当时觉察到一些问题,也采取了若干调整措施,但实际上很难在工作中切实地贯彻执行。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在中国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深刻变革。农民、手工业者个人所有的小私有制,基本上转变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资本家所有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基本上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已占居绝对优势地位。尽管改造后期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但从改造的方向和全过程来看,基本上是符合我国工业化初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的,在我国实现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可以说是一件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情。
从社会主义改造的直接结果来看,在国民收入中,1956年同1952年相比,国营经济的比重由19.1%上升到32.2%。合作社经济由1.5%上升到53.4%;公私合营经济由0.7%上升到7.3%。与此相对应,个体经济由71.8%下降到7.1%,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由6.9%下降到接近于零。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总共达到92.9%。在工业总产值中,1956年同1952年相比,社会主义国营工业的比重由56%上升到67.5%,国家资本主义工业由26.9%上升到32.5%,资本主义工业则由17.1%下降到接近于零。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由42.6%上升到68.3%,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和由原来小私商组成的合作化商业由0.2%上升到27.5%,私营商业由57.2%下降到4.2%。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根本性变化,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也逐步健全起来。社会主义改造在新的基础上巩固了工农联盟以及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人民的联盟。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全国的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开辟了道路。以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为中心,国家在科学、教育、文化和国防建设等方面都取得显著的成绩。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确立,促使社会主义的思想意识和社会道德规范在人民中间逐渐树立起来。
鉴于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业已建立,又有依据社会主义的原则进行政治法律上层建筑、教育科学文化、包括社会生活等多方面建设的成果,中国共产党在1956年确认:“社会主义的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今后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从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进程看问题,三大改造完成后我国进入的只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按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所规定的任务,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发生的巨大变革,表明我国过渡时期已经完结,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已经实现;而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社会主义工业化还需要经过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才能真正打下一个基础。这表明,我国虽然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但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物质基础还很不充分。由于在发展生产力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三大改造所建立的生产关系还要在发展中经受考验,因此我国在1956年只是进入了很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开始。中国还要经历一个继续实现国家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在这个长的历史过程中,还会有原来根本没有遇到过的艰难和曲折,还需要党和人民付出巨大的努力。
应该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还很落后的大国里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个非常复杂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由于党和人民政府在总体上采取了逐步过渡的路线方针,创造了适合中国特点的过渡形式,并在改造过程中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注意对生产、流通的许多环节统筹安排,不但避免了通常情况下生产关系急剧变革往往引起的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而且基本上保证了工农业生产的增长,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是很难做到而在我国确实做到了的事情。特别是在过渡时期,中国共产党继续保持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坚持对资本家实行赎买政策,有效地减少了资本家的抵抗。资产阶级中的进步分子和大多数人也对社会主义改造起了有益的配合作用。这两方面结合起来,使中国成功地实现了马克思、列宁曾经设想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以新的经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这表明,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目标和模式上是以苏联为榜样,但在具体道路上却有中国自己的特色。
当然,中国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国际和国内的历史环境下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国共产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不能不带有那个年代的历史局限,也不能不受到当时苏联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尤其是1955年夏季以后,提出了一些超越生产力实际状况而追求生产关系先进性的要求,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趋于单一;同时,急于把全部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统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使我国经济体制中原有的计划和市场双重调节的机制,变成了单一的计划机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建立起来的过于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和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给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遗留了一些问题,产生了多方面的复杂影响。
社会主义改造后期遗留的问题,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的前提下,有没有必要使它成为唯一的经济成分,可不可以保留一部分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二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随着对资本主义和个体经济改造的完成而扩大到全部经济生活,市场调节作用是否还需要发挥,如何发挥?三是国营经济如何发挥中央、地方各级和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有制经济是否可以划分所有权和经营权,生产经营上要不要有集中与分散的不同层次,还是公有范围越大、生产经营越集中越好?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客观形势,要求根据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愿望,对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状况的某些环节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以便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加强新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这就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历史任务。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