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急事找欧盟,我把电话打给谁?"这是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曾经调侃欧盟的一句话。的确,欧盟机构设置复杂,其职权规定含糊,不要说外人,有时候连欧盟官员自己也搞不清。不过,总体上欧盟机构及行政设置大致走向一个逐渐明晰的道路。
类似于一个主权国家,欧盟如今设立有"总统"——欧洲理事会主席、“国务院”——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与主权国家不同的是,它多了一个集体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即成员国部长或代表开会进行决策的机制。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议,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一般媒体报道时称之为“欧盟峰会"或“欧盟首脑会议”。欧盟理事会会议原来是各成员国领导人“轮流当庄”主持,一般一年4次,自2010年后才根据《里斯本条约》设立固定的“主席",并设立常设机构。
目前的“总统”范龙佩主要起协调作用,他并无决策权,欧盟重大决策还是法国、德国、英国等欧盟大国主导,"总统"的权威性还有待拓展,目前连范龙佩的办公大楼都还在建设之中。而且,这个“总统”能动员的资源有限,只有一个20人的“总统办公室”帮其打理所有事务。
欧盟部长理事会是欧盟内部核心决策机制,在布鲁塞尔设有秘书处,负责欧盟部长级理事会的事务性工作。
欧盟委员会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相当于欧盟的“国务院"。因此,在我看来,港台地区把其翻译为"欧盟执委会"更为贴切。欧盟委员会主席相当于“总理”,目前是葡萄牙人巴罗佐担任,其内阁目前共有27名“阁员”——欧盟委员会委员,一国一名。不过,到2014年本届任满,欧盟委员会将“精兵简政”,减为15名委员。到时候,这15个委员名额在27国之间怎么分,肯定要扯皮。
欧盟委员会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做出的决策,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但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
委员会下设37个总司或专门的服务处,总司下设有处室。无论是总司还是处室,总体比中国各部委级别要高一些,不过,在外交上一般认为总司长相当于副部级。与中国相关的有两大总司,一个是对外关系总司,另一个是对外贸易总司。两个总司里各有一个中国处,专门处理涉华事务。近年来,欧盟注重对华关系,陆续招纳熟悉中国事务的“中国女婿”和外籍中国人为官员、职员(另见本书《欧盟总部的“中国女婿"》)。我在布鲁塞尔时,与这两个处的官员打交道稍微多一些。
欧盟委员会主席人选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欧盟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各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协商提议。按此方式提名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需一起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后,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民选机构,目前有736名议员,任期五年,目前这届到2014年期满。议员席位按成员国人口多少进行比例分配,最少的是马耳他,只有5名;最多是德国,有99名。总部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其秘书处在卢森堡,布鲁塞尔有常设机构。一月一次的全会在斯特拉斯堡举行。欧洲议会的权力正在不断扩大,具有预算、人事、法令的最终批准权。欧洲议会里有七大党团,人民党和社会党分别占有第一、第二把交椅,议长也就由两个党团轮流当,一任两年半。
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包括初审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设立11名法官组成的大审判庭,负责对欧共体法的解释和执行,但无权审理涉及外交和安全领域的案件。近年来,中欧贸易纠纷不断,许多中国企业也开始踏进欧洲法院大门,开始和欧洲同行们对簿公堂。
欧盟另外还有相对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审计院等机构,另外还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区域发展委员会等咨询机构。
欧盟这几个高官之间的职权到底怎么划分?《里斯本条约》的规定有些“晦涩”和“模糊”,很多时候要靠“事在人为”。乌克兰驻欧盟大使Andriy Veselovsky曾有一个非常"通俗”的解释:“欧盟委员会主席类似于一个政府首脑,欧洲理事会主席是一个战略家,共同外交和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专攻‘双边关系’,而欧洲议会议长负责为欧盟的价值观发声。"这个解释虽不全面,但生动易懂,容易为人接受。
在实际操作上,欧盟决策主要有三层:一是欧盟首脑会议;二是欧盟部长理事会,包括外长理事会、财长与经济部长理事会、环境部长理事会等等,它是欧盟的核心决策机制;第三层是常驻代表委员会(COPPER),它由各成员国驻欧盟大使组成,很多具体事务性、技术性的磋商和谈判在这里举行,一些非重大的决策,如反倾销案,均在这个层次就投票表决拍板了。在外交与安全方面,欧盟的原则是"一致通过",其他事项一般是遵循“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的立法程序一般是: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提交给各成员国在部长理事会中进行讨论,达成一致后交欧洲议会进行三读再表决,通过后再让部长理事会批准方正式施行。
欧盟成员国要否决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动议,需要超过半数的成员国反对,弃权算作支持。我记得,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国皮鞋倾销案”。2006年10月4日,欧盟25国驻欧盟大使以微弱优势投票通过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的正式反倾销方案。此次表决,欧盟25国只有9票支持,反对票高达12票,4张弃权票算支持,在反对票比真正的支持票多3张的情况下通过。虽然看起来滑稽,但却是欧盟的规则。
这就是为什么欧盟委员会是欧盟总部机构中最有实权的机构,尤其是在经济贸易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