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很多人想法相反的是,美国公民并不是想持有枪支就可以持有枪支。小查尔斯·J.邓拉普(Charles J. Dunlap Jr)为《牛津美国军事史指南》(The Oxford Companion to American Military History)提供的词条中写道,“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宪法赋予了他们持有枪支的权利”。但是,根据《牛津美国政府指南》(The Oxford Guide to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一书所写,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the 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其实是这么规定的:一个受到良好管理的军事力量,对自由州的安全而言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也就是说,一个州需要有可以保障自由的民兵,所以这个州的人民有权持有枪支,这样一旦需要团结起来组成一支民兵自卫队,那么大家都已经做好了相应准备。
美国人民这种小心谨慎态度需要追溯至美国独立战争期间。一旦战争警报拉响,殖民地的民兵队伍需要快速反应,击退英军。1774年,《宾夕法尼亚公报》(Pennsylvania Gazette)报道说,“每一位民兵(组织并没有为其提供武器)需要快速装备武器,包括轻武器、刺刀、小袋、背包和装有30发子弹的弹药和炮弹”。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措辞是模棱两可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这句话具有歧义,其字面含义表明个人有权持枪,但是考虑到上下文和时代背景,这句话又表明集体才有权持枪。所以,这两种解读究竟哪个是正确的呢?这一问题自然没有确切答案。
有人认为,17世纪的英国律师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对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的解读很早就为美国公民创造了可以持枪的先例。尤维勒(Uviller)和默克尔(Merkel)在《民兵及持枪权》(The Militia and the Right to Arms)一书中写道,第二修正案只是“重申新宪法框架下已制定的法律”。
根据《牛津美国政府指南》一书,新泽西最高法院认为第二修正案主要的内容“不在个人权利”,而在“保证各州有有组织的现役民兵队伍”。同样,在1886年的“普雷瑟诉伊利诺伊州案(Presser v. Illinois)”一案中,新泽西最高法院判决该修正案“仅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但是,关于“第二修正案是否保障了个人持枪的权利”这一问题,2004年时,《司法部意见书》(Memorandum Opinion for the Attorney General)认为,“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但是,这份文件补充说,“就第二修正案保障何人的权利一事上,现有的案例法没有给出确切判决”。就目前的法律而言,“第二修正案没有禁止各州政府进行枪支管制”。
这样说来,美国公民的持枪权受到了一些限制。但是,至于这一权利是否会被剥夺,现在为止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