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一部重要文献,《诗大序》在美国受到了汉学家的关注与高度评价,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海陶玮就对其做出评判,认为:“在由卫宏所作的《诗大序》中,出现了有关诗歌的定义,‘诗者,志之所之也’,而且《诗大序》中有关诗歌教化功能的表述也为中国传统文学理论奠定了最初的基石。”[13]总体观之,美国汉学界《诗大序》研究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吉布斯与刘若愚运用艾布拉姆斯艺术四要素理论剖析《诗大序》,第二类是范佐伦与宇文所安对《诗大序》中重要文论术语的阐释,第三类是以宇文所安、苏源熙为代表的关于《诗大序》与《乐记》承继关系的探讨,第四类是以陈世骧为代表的从字源学角度对《诗大序》中抒情论的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