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60年

第174节:第五节 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规范市场秩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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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并未完成,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一些论著指出,今后,我国在提高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方面还要迈出较大的步伐,特别是在进一步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闭,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方面,要迈出新的实质性步伐。

第一,要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鼓励市场竞争。

目前中国存在几种类型的垄断:第一种是行政垄断。

政府职能部门运用手中的权力搞强制交易,要消费者按照它审定的价格购买它指定的产品和服务,这也包括政府不准某些商品进入它所管辖的地区销售,或授予本地企业一些业务垄断权等。

第二种是行业垄断。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有些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行业对某些能够引进市场竞争的领域(如发电厂可以竞价上网)限制其竞争。

第三种是经济垄断。

如企业之间搞限价、价格同盟,企业间反竞争的并购,企图垄断市场(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国家反垄断法都规定对企业并购要进行审查,防止并购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原因),等等。

以上几种类型的垄断,除属自然垄断外,都要防止和反对。

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就使今后反对垄断、保护竞争有法可依。

第二,要打破地方封锁,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和要素能够自由流动的市场。

改革初期,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地方封锁表现为设卡放哨,不许紧缺物资如粮食、生猪、棉花、煤炭等销往外地。

20世纪90年代中期形成买方市场格局后,地方封锁则表现为不许外地产品(从啤酒、药品到汽车)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销售本地产品给予种种优惠,保护本地落后生产。

在地方封锁的条件下,一些商品不能很好地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

市场的扭曲也使市场价格扭曲,不能真正形成市场调节价格。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贸易要取消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允许外国商品在缴纳关税后在国内自由流通。

因此,用行政手段搞地方封锁是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

可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加国际市场竞争,也要求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市场,拆除各种地方壁垒,使商品和要素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内自由流动。

这几年,在市场竞争大潮的冲击下,形形色色的地方封锁受到抑制和反对,但一直没有绝迹,有的地方甚至制定地方性法规搞市场封锁。

今后要采取更有力和有效的措施,反对各种各样的地方封锁,使全国统一的市场真正建立起来。

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还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有步骤地推进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外贸、内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开放,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