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名帝王曹操传

开租调制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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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说过曹操于建安九年(2204)《抑兼并令》中说“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并且责令郡国守相进行检查,“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这是一项轻民赋、抑兼并的政策,但其重要意义不全在此,更在于它透露了一项重要的租税制度的改革,以租调制代替了两汉的租赋制,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租税制度的新篇章。

在历史记载中,涉及曹操租调制内容的只有上述一条,即田租每亩四升,户调绢二匹,绵二斤。由于还有“他不得擅兴发”一句,不少学者认为曹操的租调制,除田租、户调外,免除了其他一切负担,包括汉时刍藁之征。其实何止是征收刍藁,而且“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亦非通例,而是针对河北的特殊情况而发。

这条法令是曹操刚刚占据了邺城、自领冀州牧之后发出的。他平定河北后,立意经营邺城以为自己的根基,法令本身带有明显的优恤性质。因此,不妨作如下理解,第一, “他不得擅兴发”,就是在河北地区,除田租和户调绢、绵以外,免除一切负担,当然包括刍藁在内。第二,既然是针对河北而发,那么一条完整的令文的前半部分,当然也是针对河北而发的。换言之,“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当是曹操的一项地方性政策。理由是就当时全国形势来说,建安九年(204)九月,曹操刚刚占领邺城,袁氏兄弟还没有最后消灭,他既忙于安定河北,又急于做根除袁氏兄弟以及对付三郡乌桓的战略部署,此其一。其二,曹操当时的身份是冀州牧,在中央原来的官职是司空,行车骑将军,尽管他已经权极朝廷,百官总己以听,但至少在名义上,他绝无资格向全国发布如此重大的命令。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别的事情上得到旁证,诸如,在此前后,曹操对于重要人物的任免、爵赏,虽然是出自自己的意愿,但在形式上总要表奏皇帝,办理皇帝的任免手续。至建安十三年(208),罢三公官,曹操自为丞相,情况才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历史上,但凡实行重大的全国性的经济政策,必须是由天子行诏。远者不说,近如汉桓帝延熹九年(166),皇帝下诏: “比岁不登,民多饥穷,又有水旱疾疫之困……其灾旱盗贼之郡,勿收租,余郡悉半入。”汉灵帝熹平四年(175), “令郡国遇灾者,减田租之半;其伤害十四(十分之四)以上,勿收责”。所以说,曹操建安九年发布的蠲免河北租赋令和公布租调之制都是他职权范围内的事,因为不是以汉献帝的名义发的诏书,只能是地方性法令,不具有全国性效力。

事实上,自董卓之乱以后,天下分崩离析,经济凋敝,人口流亡,已经完全失去以往按口征赋的条件。按照汉制,除田亩税即田租之外,还有按人口和年龄计征的算赋和口赋。田租是比率田租制,先是十五分之一,汉文帝“赐民田租之半”变成三十税一,遂为成例。不过也有不同的时候,一如王莽所说,“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二如刘秀初行什一之税;等等。口赋是对少年儿童征收的人头税,规定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年缴纳二十钱;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规定十五至六十五岁的人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商人与奴婢倍算。东汉末年,一方面是土地大量集中而变成豪强地主庄园;一方面是大片土地成为荒地,而广大劳动者则没有或少有自己的土地。还有一个严重问题是, “汉自董卓之乱,百姓流离,谷石至五十万钱”。意思是说,钱不值钱。因此,再按原额计赋实属滑稽之举。这是一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还有谷贱钱贵的时候,据《晋书》卷二十六《食货》说,曹操罢董卓铸的小钱,复用五铢钱,“是时不铸钱既久,货本不多,又更无增益,故谷贱无已”。谷贵钱贱或谷贱钱贵都可以使得原来的租赋制度难以兑现或无法继续实施下去。对此,早在西汉昭帝元凤二年(前79)就曾允许“三辅、太常郡得以叔(菽)粟当赋”;元凤六年(前75年)又诏:“今三辅、太常谷减贱,其令以叔粟当今年赋”。及至东汉,情况相反,是因谷贵钱贱,而以实物代钱。典型的例子就是汉章帝诏以布帛为租,“时谷贵,县官给用不足,尚书张林上言: ‘谷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从之。”

自此,正式开始了以布帛为租的先例。至于原来的口赋与算赋,既然难以计钱而征,自然也就以布帛为代了。所以,东汉末年虽然还讲到过口赋、算赋的事情,如汉安帝元初元年(114)“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汉顺帝永和三年(138),“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赋”;汉桓帝永兴元年(153), “诏太山、琅琊遇贼者,勿收租赋,复(免)更、算三年”。但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示恤的形式,它没有涉及用什么缴纳和怎么缴纳口赋和算赋的问题。因此,真正的现实已是各地封疆大吏、郡国守相,针对人口流散,谷贵钱贱和无钱可用的形势,不得不各在自己的辖区内改人头税而为按户征调,这是非常自然的事。同样的道理,改以钱计征而为征调绵绢等实物更是非常自然的事。及至曹丕继位之后,索性就宣布“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了。况且改制并不完全违背祖训,因为溯其渊流,至少东汉初期在边远地区就有变通实行“租调”的例子。如汉明帝即位之初“赦陇西囚徒,减死一等,勿收今年租调”。这里“调”字是作名词用的,不同于屡见于秦汉记载中的“征调”“发调”之“调”。可见已有租调之制。如此,甚或可以作如下概论:“东汉朝的前期、中期的租税制度当以租赋制为主,而辅之以租调制;及至末造,租赋之制已难实行,仅存其名,事实上已被租调制所代替。

既然各州郡都是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改赋为调,其标准自然就不会是统一的。大概无外按照原来赋算之实值折合当时绵绢之值,因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总的趋势是剥削加重,而不是减轻剥削。由此也可作如下结语:建安九年曹操推行定额租调制于河北之前,国内已有定额租调存在,但标准却不统一。即使曹操先后直领的各州郡,也必然是随时因变、随地制宜,标准大不统一。但有一点是无疑的,即其征收总值必然超过曹操建安九年(204)推行于河北之制。否则,曹操就不会以其所定之制作为优抚政策在河北推行。也正是这个原因,所以说,曹操在建安九年之前已经实行了租调制;但不能认为曹操已经实行了具有量的规定性的租调制。具有明确量的规定性的租调制,即如“田租亩四升,户调绢二匹、绵二斤”是从建安九年九月“公令”(《抑兼并令》)开始的。曹操的贡献也正在于此。因为具有量的规定性,在中国赋税制度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租调制真正的开始了。

曹操推行于河北的租调制对于稳定形势、减轻农民负担起了很好作用,当是无疑的;对于中国租税制度的变革和魏晋以后田制、税制的变化都产生过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具体影响如下:

首先,它减轻了河北农民的负担。当时的各州郡,包括曹操先期领有的兖、豫诸州,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赋税制度,其征量大都是在十分之五左右,最低不会少于十分之一。屯田民固然要交十分之五或十分之六,甚至十分之七八,如果能做到“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那么就会收到“百姓安之,人皆悦乐”的效果;普通农民的负担,名义上是三十分之一,实际上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即使不耕豪民之田,也往往是“厥名三十,实什税五”。这并非主观臆断。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仲长统就绝不会在其上呈的《昌言》中,呼吁十一之税。仲长统说:“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仲长统呼吁的十一税,当指租赋(或调)全部,“更赋如旧”,说明“十一”之内不包括更赋(代役钱);仲长统主张占田“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那“制”是多少呢?据汉书载,若以古制论,大率“私田百亩”,或谓“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若从赵过为代田考察,提及“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邓展注谓“九夫为井,三夫为屋,夫百亩,于古为十二顷。……古千二百亩,则得今五顷”。当时的亩产量,按晁错的说法是“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斛)”,即每亩一斛;按赵过代田之法,“一岁之收常过缦田(指不按代田法做的田)亩一斛以上”,大约每亩两斛左右;按仲长统的说法“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约为一亩三斛。当然还有更多者,如傅玄所说“白田收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但这并不代表普遍现象。

暂且以农夫之家能耕百亩和亩产三斛以及仲长统“亩及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的精神,计其负担。什一之税的公式是:

3(斛)×100(亩)×1/10=30(斛)

即使按亩产一斛计,也需缴纳十斛。而曹操定额田租制是亩收四升,另加户调绵二斤、缉二匹。则得公式如下:

0.04(斛)×100(亩)=4(斛)

这个数字若以亩收三斛计仅为七十五税一;若以亩收一斛计,约为二十五税一,大体接近三十税一的比率。事实上,群雄割据,战乱不停,对于各州郡和国家来说,什一之征肯定难以满足军政之用。如果是达到什五的比率,那么同曹操的定额田租相比较,差别就更为巨大了。这就是之所以说曹操租调制减轻了河北农民的负担,而不能说曹操已在河北以外更广大的地区实行了他推行于河北的租调制的重要原因。理由很简单,如非和平安定时期,这样的低租制是不能满足军国支出的。

其次,它促进了河北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对于稳定曹操后方起了很好的作用。事实证明,曹操对河北的统治是成功的。东汉末年,河北地区是最不稳定的地区,几股大的、重要的农民起义,如张角黄巾以及随后而起的张牛角和张飞燕领导的黑山军等都起自河北。公孙瓒、袁绍先后对其残酷镇压。公孙瓒迎击黄巾起义军、黑山军于东光(今县),斩首三万余级,收得生口七万余人;袁绍击左髭丈八、刘石、青牛角、李大目等,斩首数万级;曹操也曾协助袁绍镇压黑山军,但始终没把起义军镇压下去。相反,黑山军数万人竟然联合魏郡反兵攻下袁绍老巢邺城,杀魏郡太守。由此可以说明,袁绍统治下的河北,一直是义军蜂拥,社会处于动**之中。及至建安九年,曹操拔邺,自领冀州牧、颁布免除河北当年租赋和租调令后,情况很快起了变化。九月颁令,次年四月,张飞燕便率十万黑山军投降了。嗣后,河北地区再无大的农民起义,直到曹操西征韩遂、马超期间,才有河间民田银、苏伯的起义,但很快便被镇压下去。当时,国渊为居府长史,统留事,参与镇压,在其回答曹操的问话时,特意提到: “河间在封域之内,银等叛逆,虽克捷有功,渊窃耻之。”足见当时曹操的“封域”之内起而反抗曹操统治的是不多的。之所以取得如此效果,固然与曹操的势力不断壮大有关,同时也与本地区经济恢复、稳定,人心思业,百姓乐安有关。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尤其是河北的稳定,又带动了整个北方地区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使曹操无后顾之忧,放心用兵天下。从这个道理上说,我们对曹操统一北方、发展北方经济作肯定评价的时候,不能不充分估价曹操推行的诸多经济政策,尤其是抑制兼并、减轻民赋的政策。

再次,它对后代赋税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蓝本,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严格地说,曹操推行于河北的租调制并不是一项完整的制度。完整的租调制度,必须是同占田制度相结合的。曹操面临严重的土地问题,当时荀悦、仲长统等人都看得很清楚,并提出过建议。荀悦进言: “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仲长统提出:“限夫田以断兼并”。作为一个政治家的曹操当然不会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也绝不是不愿听取这些建议,实是尚未具备进行这样重大改革的条件。汉光武、明、章之时,度田尚且难行,分夺豪强之田,谈何容易。因此,对曹操未能制定限田、占田政策不应责备。但作为一个问题的研究,我们又必须注意到曹操没有走此一步,便大大限制了其“租调”制度的积极作用。田租很低,按户出调,何人得利最多?不言而喻,当然是广占田地的豪强大户。

尽管如此,曹操推行租调制的积极作用仍然是首先应肯定的。对平民百姓来说,承包性质的定额田租多产不多收,较之比率地租,能够更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按户征收绢、绵,较之按口计赋,亦消减了农家人口之累,利于人口增长。对统治者来说,租调制为其解决租税问题提供了新路子。曹操开租调制之先河,后代统治者便可在此基础上考虑得失,不断充实,从而提出较为相对合理的土地、租赋制度。不再含有曹操制度的临时性与地方性特点了。因为它不再是亩收四升,而是五十亩收四斛,即亩收八升了。客观地说,太少不足支用。所以东晋在和平时期曾一度改收亩三升或二升,但不久便无法施行,从而破坏了田租制而改为口税制,结果反比西晋田租加重了许多。历史证明,凡实行占田、均田制而规定亩租仅数升者,无不另有田税、口税、杂税。据韩国磐先生计算,唐代行租庸调制,但农民一般不能全额受田,平均受田三十亩产粮三十石,按规定一丁交租二石,另外还有地税亩二升(合六斗),共需二石六斗。但不管怎么说,永远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如果没有曹操推行于河北的租调制,便不会有略呈完善的西晋的占田课田制。就是以后北朝的均田制及其赋役制度以及唐代租庸调制度等等,都可在这里找到其最初的源头。